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發布日期:2018-09-19】
環保署107.09.19.公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如附件檔案)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本標準不分規模、不分燃料別訂定排放標準,粒狀污染物排30mg/Nm3、硫氧化物為50ppm、氮氧化物為100ppm,氧氣百分率維持6%為校正基準。
2.新設鍋爐自發布日施行,既存鍋爐給予適當緩衝期改善,施行日為109年7月1日。
3.考量部分既存鍋爐有工程施作改善時間較長或所在地區管線鋪設較需時間之問題,訂定延長改善期限條款,給予既存鍋爐因特殊原因未能於109年7月1日完成改善之業者,可於109年4月1日前提交延長改善期限之防制計畫書,惟改善期限不得逾111年7月1日。
4.經濟部工業局為協助產業因應鍋爐排放標準法規趨嚴,委託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及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執行鍋爐燃料改善計畫,提供免費到廠輔導訪視及協助改善,如燃油改天然氣成本效益評估,改天然氣後空污費差異分析,及說明各縣市補助辦法,會員廠如有意願輔導,請聯繫各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