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107.06.21.預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草案,有關罐頭食品第八章修正章次及章名,另 附表四~六攸關低酸性、酸化罐頭食品及低水活性密閉容器包裝食品等殺菌管理,針對擬修訂之草案有不合理或窒礙難行之處,請於107年8月10日前將陳述意見回傳本會,俾便彙轉衛生福利部,請 查照。
罐頭食品製造業管理修正如下:
1. 修正章名為「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食品製造業」。〈P.14 〉
2. 刪除低酸性罐頭食品之殺菌條件,殺菌值應大於或等於三 。
3. 新增低水活性密閉容器納入管理並做成紀錄。
4. 新增罐頭食品殺菌設備定期進行再確效並訂定《標準程序作業書》。 (業者自行訂定)
5. 修正殺菌釜用玻璃水銀溫度計應由對殺菌設備及殺菌專門知識之機構進行校正並記錄校正資料。
6. 要求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食品製造業應置殺菌技術管理人員;具工廠登記者,應另置殺菌操作人員、密封檢查人員及密封操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