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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應標示之過敏原增加為11項

類別/政府公告
刊登日期: 2018-08-21

 

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應標示之過敏原增加為11項

【發布日期:2018-08-21】     
           

衛生福利部107.08.21.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現行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及其製品調整為11項本規定自10971生效,標示規定、建議標示事項及QA問答集(如附件檔案)

 

 

11項過敏原如下: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

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五)蛋及其製品。

(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芝麻及其製品。

(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

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製品。

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

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魚類及其製品。

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另過敏原醒語之標示方式除原有之「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增列將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