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應標示之過敏原增加為11項
【發布日期:2018-08-21】
衛生福利部107.08.21.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現行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及其製品調整為11項,本規定自109年7月1日生效,標示規定、建議標示事項及QA問答集(如附件檔案)。
11項過敏原如下: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
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五)蛋及其製品。
(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芝麻及其製品。
(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
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製品。
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
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魚類及其製品。
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另過敏原醒語之標示方式除原有之「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並增列將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