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7月1日起實施5項食品管理新制 【發布日期:2018/07/01】
衛生福利部為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將於107年7月1日起實施5項食品管理新制,詳細內容如附件。
1. 食品原料『番瀉』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除明定以番瀉為食品原料之使用規定外,並要求顯著標明相關警語。自1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製造日期為準)。
2. 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規定食品中不得使用不完全氫化油或稱部分氫化油(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PHOs)」,並自1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製造日期為準)。
3. 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要求以釀造食醋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製成的調理食醋,應於包裝明顯處加註「調理」字樣;以醋酸或冰醋酸之稀釋液添加糖類、酸味劑、調味劑及食鹽等製成之調味液或以此調味液添加釀造食醋混合而成的合成食醋,應於包裝明顯處加註「合成」字樣。1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產製日期為準)。
4. 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除持續要求國際觀光旅館內附設餐廳實施HACCP,並擴大要求經交通部觀光局「星級旅館評鑑計畫」評鑑為五星級旅館附設餐廳實施HACCP,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5. 食用油脂、罐頭食品及蛋製品等三類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為確保食品衛生安全,以提升產業建立衛生及安全管理系統之能力,並自107年7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
番瀉產品經查獲不符合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中不得使用不完全氫化油,違反者得依食安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調理食醋或合成食醋如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完整可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最重可處400萬罰鍰。
未依規定設置專門職業人員之業者,將依食安法第47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稽查不符合之食品業者,可依食安法第44條,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轉載來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