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105.10.04.預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條文對照表、QA問答集及彙整表(如附件),對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月30日前將陳述意見回傳本會,俾便彙轉衛生福利部,請 查照。
說明如下:
一、為明確規範公告實施之範圍,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製造業,新增「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食鹽製造業新增「氯化鈉含量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規定。
二、新增要求「蛋製品」、「食用醋」2類具工廠登記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以及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嬰幼兒食品」輸入業者,最快自106年1月1日起,分階段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累計共納入22類食品業者,此次新增業別約180多家業者,累計4800多家業者。
三、針對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及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提前自107年1月1日起,強制使用電子發票,預計600多家業者提前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