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107.05.01. 公告5類食品業者「應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並修正「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與「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共計公告訂定或修正8項法規命令、廢止2項公告,實施規模期程及Q&A問答集詳附件。
說明如下:
一、公告5類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針對須辦理工廠登記之「食用油脂」、「罐頭食品」、「蛋製品」、
「水產加工」及「肉類加工」等消費層面廣或民生必需產品之5類別食品業者,公告分階段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另為使法制體例一致化,廢止原先水產加工及肉類加工業之2項公告事項。
二、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
修正「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與「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擴大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類別至15類,(罐頭食品、食用油脂、蛋製品、麵條及粉條、醬油、食用醋、調味醬、非酒精飲料、水產加工食品、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餐盒食品等15類食品製造業者),透過導入「食品技師」等專門職業人員,專才專用來負責食品製造業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追溯追蹤系統、衛生安全事件緊急應變措施、原材料衛生安全、品質管制、風險評估管控、實驗室品質保證、教育訓練等事項,強化業者生產管理內涵及自律能力。
轉載來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