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符合原規定者,無須修改標示【發布日期:2018-03-31】
衛生福利部107.03.31.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公告、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問答集QA(如附件檔案)。
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增訂營養標示橫向切割標示方式及多種口味共標的標示方式。
2.增列g、mg、mL、L等民眾普遍認知的通用單位符號表示。
3.修正數據修整原則,增加得以四捨五入方式修整。
4.增列不定重之產品(如:烏魚子)份數值得以加註「約」字表明。
5.飽和脂肪得以標示飽和脂肪或是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得以標示反式脂肪或是反式脂肪酸。
6.個別營養素得列於所屬營養素項下標示,如各個脂肪酸得列於脂肪項下標示,胺基酸得列於蛋白質項下標示。
7.鈉含量及包裝份數值得以整數或小數後一位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