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107.05.01.公告訂定「罐頭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檢送公告、總說明、逐點說明及法規條文(如附件)。
罐頭食品工廠 實施日期如下 :
(一) 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月一日實施 。
(二) 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實施 。
(三) 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食品從業人員五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實施 。
(四) 罐頭食品工廠屬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或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自該等規定之發布日實施。